治理荒唐“校闹” 维护校园安宁
不知从何时起,“校闹”侵入教育领域,让教师和学校“胆战心惊”。教师成了学生的“保姆”,学校成了“无限责任公司”,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专职“学闹”“校闹”,一旦哪所学校出事,这些人闻风而至,鼓动甚至帮家长“以闹获利”,逼迫学校“花钱买平安”。
为了保障学校安心办学,教育部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联合印发《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构建起治理“校闹”的制度体系,还校园一片清朗的天空。
“谁闹谁有理”挑战法治底线
在“谁闹谁有理”的风气下,保障学校办学安全、维护教师师道尊严已刻不容缓。
近年来,因校园安全事故等引发的“校闹”事件时有发生,有些人以堵校门、拉横幅、摆花圈、设灵堂、纠缠学校、霸占教学场所等非法过激行为,把“闹”作为与学校博弈、获取更大利益的手段。
因为“校闹”的存在,“体育课把长跑取消了,把对抗性项目改成跳绳了,把春游、秋游和社会实践取消了,教师也不敢批评学生了,因为担心出事。”全国人大代表、黑龙江鹤岗一中校长伍辉告诉记者,“校闹”让学校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和压力,干扰了素质教育实施,影响了良好教育生态的形成。
“无论何种原因、何种表现,从根本上看,‘校闹’是一种非法行为。”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分析指出,“我国是法治国家,化解矛盾纠纷应该通过法治的方式和途径。一些家长、社会人员在主张诉求、处理和学校纠纷过程中,不是诉诸法律途径解决,而是采取扰乱公共秩序、侵害他人权益等方式向学校施压,突破法律底线、损害法治权威,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。”
发布会上,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强调,“‘校闹’行为破坏法治底线,也不利于学生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的养成,影响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,必须下大力气予以解决。”
“花钱买平安”助长不良风气
“校闹”之所以有愈演愈烈之势,成为教育管理和学校办学过程中的难点痛点问题,其原因既有部分家长护子心切、法治意识淡薄、教育观念偏差的因素,也存在学校和相关部门无原则赔钱息事、部分教师处事不当、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。
比如,一些地方政府、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的领导,不能严格执法、不能坚守法律底线,有时候为了尽快息事宁人,“花钱买平安”,甚至出现“大闹大解决”“小闹小解决”“不闹不解决”的现象,客观上助长了“校闹”等不良风气的蔓延。
此外,在纠纷发生后,解决机制、赔偿标准、风险分担等方面的机制不健全,也导致问题难以便捷有效地解决。对此,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在回答记者提问时用“五个缺乏”进行了详细解释。
第一,缺乏便捷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。出现安全事故之后,缺少第三方介入有效机制,问题就变成了学校和受伤害方的直接冲突。第二,缺乏赔偿标准和赔偿渠道。怎么赔?赔多少?标准并不很清楚,就出现了以“闹”谋求更大赔偿的现象。第三,缺乏风险分担机制。校方责任险不能完全覆盖学校的种种安全事故,难以有效化解风险。第四,缺乏有力处置机制。当“校闹”已经干扰了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,在个别地方,没有立刻采取有效措施,造成一个学校影响一大片学校。第五,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。虽然《侵权责任法》对学校责任做了原则性规定,但实践中存在具体规定不够细致,有时片面加大学校责任的情形。
“闹也不赔”体现客观中立
正是因为校园纠纷没有得到及时、有效化解,才滋生了“校闹”。所以,完善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,形成依法依规、客观公正、多元参与、部门协作的工作格局,才能切实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,解决学校后顾之忧,维护老师应有的尊严,保护学生生命安全。
《意见》从健全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、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、及时处置依法打击“校闹”行为、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四个方面,分15条,界定了“校闹”范畴,赋予了法律支撑,建立了协同机制,规定了部门职责,明确了处置流程。
其中,《意见》也特别要求处置学校安全事故要遵循客观中立的原则,平等保护各方权利,注重维护受伤害学生的权益。
一方面,《意见》强调以保险机制为核心,建立多元化的损害赔偿机制,要求学校不得推诿塞责,积极通过协商、调解、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,学校确有责任的,要依法、及时进行伤害赔偿,实现“不闹也赔”。各地可通过建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制度,发挥第三方机构在纠纷化解中的作用,构建公正、便捷的处置机制。
另一方,《意见》明确禁止不顾法律原则的“花钱买平安”行为。责任明确前,学校不得赔钱息事,也就是强调“闹也不赔”。同时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。对于因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引发的诉讼,人民法院要依法裁判、主动释法,杜绝片面加重学校赔偿责任的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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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类“校闹”行为
(1)殴打他人、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;
(2)侵占、毁损学校房屋、设施设备的;
(3)在学校设置障碍、贴报喷字、拉挂横幅、燃放鞭炮、播放哀乐、摆放花圈、泼洒污物、断水断电、堵塞大门、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;
(4)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;
(5)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、学生人身自由的;
(6)跟踪、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,侮辱、恐吓教职工、学生的;
(7)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;
(8)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。